国务院是否有权在执行性立法中作出此类规定,在实体上取决于国务院是否享有相应的组织权限。
与它相比,合宪性解释可以说是一种微观法律对话的过程。[11]在本案中,原告驾驶电动自行车在上班途中与他人的电动自行车相撞,致使原告受伤。
[35]它因此具有一定的普遍性,不是一个由特殊个案而引发的个别问题。六、结语 本文对工伤认定行政领域内合宪性解释的实践以及制定者的回应进行了初步的整理。其一,申请时限是否可变的问题在原《条例》的适用过程中屡有提出,理论界对此有着较大争议。[25] 2003年、2010年《工伤保险条例》第8条。这个规定在第7条明确规定,如果工伤认定的申请时限因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而耽误的,则耽误的期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
[5] 参见苏永钦:《合宪性控制的理论与实际》,台湾月旦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1994年版,第92页。当然,期间耽误的原因很多,未必所有的期间耽误都需要扣除,但不可抗力造成的期间耽误实有其特殊性。因此,此次修宪应当采用直接修改宪法原文的修宪方式,重新通过并公布新的宪法文本。
宪法修改的频率过高以及宪法修正案产生的速度过快,意味着我国现行宪法变动的较为频繁,而这必然有损于宪法的稳定,即便是采用宪法修正案也难以弥补。从表1来看,对比中美宪法修正案的表述方式,我们可以发现,美国宪法修正案采用的是通用的法条的表述方式,而我国宪法修正案则不然。[30] 胡锦光教授在主张采用宪法修正案来修改宪法的同时,也注意到了我国宪法修正案存在的表述问题,因而特意强调,为监察委员会入宪而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应当改变此前的表述方式,将宪法修正案中的条文设计为直接可引用的条文。早在1988年,也就是我国现行宪法第一次修改之前,已经有学者撰文指出美国宪法修正案在保持宪法稳定方面的优势,倡议我国引进这一修宪方式。
首先,我国宪法修正案在公众面前的出镜率并不高。[17] 黄建水:《宪法修改技术的理论探讨》,载《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1期。
相比之下,宪法修正案要么沦为参考文件,要么隐身不见。即使需要修宪,也宜采用修正案的方式进行。不仅如此,在各大出版社出版的宪法单行本中,宪法原文及其修正案和宪法修正文本通常同时出现。其二,之前采用宪法修正案来修改宪法,修改的对象有两种类型,分别是宪法序言的表述和宪法正文的条款,并未触及到宪法文本结构的调整。
[⑤]监察法作为党着力推进的重大政治改革的重要一环,在依宪治国成为党的共识的大背景下,更不应当存在合宪性瑕疵。如果此次监察委员会入宪仍选择以宪法修正案的方式来修改宪法,那么已有的问题可能会继续存在。如前所述,在市面上流行的宪法文本,以及学者论述中引用的宪法文本,通常是宪法修正文本,也就是根据历部宪法修正案修正后的宪法文本。[34]这主要是由于现行宪法原本就是一部改革宪法, 它为认可和推动改革而制定,又因改革而屡屡修改。
[22] 习近平:《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载《中国人大》2012年第23期。[15] 参见蔡定剑:《从宪法文本谈修宪方式》,载《法学》1999年第12期。
(一)宪法修正案能够保持宪法文本的稳定? 在主张采用宪法修正案来修改宪法的学者看来,宪法修正案的优势在于能够保持宪法的稳定,进而有助于维护宪法的权威。[32] 此前已经有学者倡议采用直接修改宪法原文的方式修改宪法。
[26] 实际上,我国国家机关在宪法当中都有专门的一节予以规定。此外,更为重要的是,监察委员会入宪是对我国宪法上的人大制度做出的重大变革,此次修宪不仅时间紧任务重,而且面临着此前修宪所没有出现过的技术问题。相比之下,美国宪法在批准后的二百余年内,仅产生了二十七条宪法修正案。[12] 参见邹奕:《徘徊于我国宪法的两个文本之间——对宪法文本正当性与实用性的检视》,载《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3期。[26]对于在宪法当中增加专门的一节的问题,学界建议的修宪方案中多有论述。当初制宪者在费城设计出宪法修正案这一修宪方式,意在降低美国宪法修改的难度,以减少各州疑虑,加快宪法草案的批准进程。
童之伟:《我国宪法原文与修正案的组合问题》,载《中国法学》2003年第3期。关键词: 宪法修正案 宪法修改 修宪方式 宪法修正文本 监察委员会 一、引言 自2016年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开始试点以来,设立监察委员会的宪法依据问题引起了学界的广泛关注。
[20]但是,我国宪法修正案中的条文表述极为特殊,在法条序号和法条正文之间还增加了一段说明性文字,指明宪法条文应当如何修改。[17]而且,在美国学者眼中,美国采用宪法修正案对增强民众全面认识本国宪法的历史变迁,也发挥着积极的作用。
即便是在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之前,修改宪法的呼声也不绝于耳。韩大元:《论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中的若干宪法问题》,载《法学评论》2017年第3期。
[27]又如,秦前红教授也认为,监察委员会入宪可另行增加节以及具体的条款。[28]在专论中,马岭教授更是提出了在宪法文本之中增设监察委员会一节的四种具体方案。[33] 对我国现行宪法所蕴含的三种发展方式的分析,参见林彦:《通过立法发展宪法——兼论宪法发展程序间的制度竞争》,载《清华法学》2013年第2期。另一方面,监察委员会入宪不仅需要对宪法的诸多条款进行修改,而且首次涉及到我国宪法文本结构的调整,理应直接修改宪法原文。
这无疑将加剧宪法原文及其修正案的实用性上的不足。邹奕:《徘徊于我国宪法的两个文本之间——对宪法文本正当性和实用性的检视》,载《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3期。
[14]由此看来,全国人大常委会似乎也认为,宪法原文及其修正案和宪法修正文本都是具有正当性的宪法文本。二是较之于宪法原文及其修正案,宪法修正文本更便于阅读和引用,促成了后者的流传和普及,进而成为常用的宪法文本。
例如,胡锦光教授指出,全面修改宪法的缺点是需要重新颁布宪法,影响宪法的稳定性,进而影响宪法的尊严和权威。[②] 参见童之伟:《将监察体制改革全程纳入法治轨道之方略》,载《法学》2016年第12期。
而且,官方将宪法修正文本和宪法原文及修正案同时公布的做法,极易让不了解我国宪法制度的公众误以为宪法修正案只不过是宪法修改过程的附带产物。梁慧星:《物权法草案的若干问题》,载《中国法学》2007年第1期。一方面,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取得实效,下一步将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将试点工作在全国推开,组建国家、省、市、县监察委员会。但是,我国宪法修正案是否能够促进民众对我国宪法历史的认知尚存疑问。
[19] 实际上,我国刑法修正案也存在同样的表述问题。采用修正案方式修改的宪法,本身就是一部宪法发展史,从中既可以看出宪法制定的原貌,也可以看到何时有过何种内容的修改,从而可以充分了解一国宪政的根本精神和发展历程。
部分学者在探讨修宪的具体内容时,还特意强调,此次监察委员会入宪,应当采用宪法修正案的修宪方式而不是进行全面修改。[④]党的十九大报告着重强调,要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维护宪法权威。
此外,提高公民意识是比宪法修正案更为重要的增强民众认识宪法历史的途径,而我国与普及宪法知识密切相关的公民教育工作仍有待增强。[24] 参见张翔、赖伟能:《基本权利作为国家权力配置的消极规范——以监察制度改革试点中的留置措施为例》,载《法律科学》2017年第6期。